一、《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会议审议及发布的时间
答:《规则》于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二、为什么制定此《规则》?
答: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三、制定《规则》的引导思想是什么?
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爷爷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什么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清廉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清廉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撑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六、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哪些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答: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七、基层纪委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的受理范围?
答: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八、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哪些事项,不予受理?
答: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九、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如何处理?
答: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哪些情形可以发函交办?
答: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十一、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内容有哪些?
答: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内容:
(一)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二)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三)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四)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五)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十二、检举控告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三、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敬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被检举控告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六、如何认定诬告陷害行为?
答: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十七、诬告陷害行为查处的内容?
答: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
(一)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四)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五)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六)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保密要求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十九、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可采取哪些方式予以澄清?
答: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十、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可以予以纠正?
答: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二十一、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情形必须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答: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二十二、举报渠道:
各地各部门举报电话:12388,
网络举报:12388举报网站或者“清廉江西”微信公众号“我要举报”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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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7日